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员工差旅费开支管理规定

第一条  为保证出差员工工作与生活的需要,并贯彻勤俭节约、艰苦创业的精神,根据我公司实际,特制定本规定。

    第二条  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不实行经济承包责任制的员工。

    第三条  员工出差的交通费及补助

    (一)员工出差一般不得乘坐飞机、轮船一等舱、火车软卧。因特殊情况工作需要
时,须经总经理批准。

    (二)员工出差的市内交通一般不得乘出租机动车辆。因工作需要开支的公共车辆交通费可凭单据报销。
        
    (三)出差乘火车时,按规定可乘卧铺而实际乘坐硬座的,可发给实际所乘硬座票价的一部分作为补助费。给予补助的乘车时间为:晚八时至次日晨七时,时间在车上六小时以上。补助标准:乘慢车和直快的,按座位票价的60%发放;乘特快车的,按50%发放。

    第四条  员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

    (一)员工出差的伙食补助费,不分途中和住勤,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:一般地区(以下称一类地区)20元;直辖市、省会城市、计划单列市及沿海开放城市(附城市名单,以下称二类地区)30元;深圳、珠海、厦门、汕头和海南省(以下称三类地区)40元。

    (二)员工出差属下列几种情况时,补助标准按上述(一)中所列地区分别为10元、15元、20元:

    1.员工到外地行政、企业、事业单位实习,可在该单位就餐时;

    2.员工由公司派遣到外地参加不承认学历的培训、进修时;

    3.员工外出参加由公司已缴纳会务费的各种会议时。

    第五条  员工出差的住宿费
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   
    员工出差住宿费按职务级别、出差地区类别执行标准为:

    (一)一般员工:一类地区为30元;二类地区为40元;三类地区为50元。

    (二)部门正、副经理:一类地区为50元;二类地区为60元;三类地区为70元。  

    (三)部门经理以上:一类地区为70元;二类地区为80元;三类地区为90元。

如遇特殊情况工作需要,住宿费超出上述规定时,须提前请示总经理批准。

    第六条  员工经公司批准到外地就医,只报销往返车船费、住宿费,不报市内交通费、伙食补助费。凡未经公司批准,自行到外地就医的,一切费用自理。

    第七条  公司因工作需要引进外地特殊人才,其工作调动中的交通费、住宿费、伙食补助费除按上述规定执行外,其他开支报总经理核准后,方可办理报销手续。

    第八条  财务部人员应对差旅费各项单据予以认真审核,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开支,一律不予报销。对弄虚作假、虚报冒领、违反规定的,按公司有关制度予以查处。

    第九条  员工出差遇公休日时,只享受出差补助,不再按加班计考勤。

    第十条  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室负责解释。

    第十一条  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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