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加拿大进出口规定

进口证及限制:

  加拿大规定以下产品入境时须附有进口证:药物;少数农产品;若干类目纺织产品与服装;天然气;以及用于生产原子能的材料及设备。

  中国内地和香港制造的纺织品及服装受配额限制,须附有相关的配额签证。

  进口税率:

  进口税按进口货品的交易价征收。交易价是指实际支付或应支付的货品价格,当中包含佣金、经纪费用、包装费、专利权税及货品运往加拿大口岸的运输费用。

  根据加拿大普及特惠税制度,从香港及中国内地进口的货品可享有关税优惠。

  进口税率由0%(原材料)至15%(工业制品)。

  税项:

  协调销售税在纽芬兰、新不伦瑞克及新斯科舍三个大西洋省份实施,标准税率是15%,按货品及服务的完税后价值计算。

  加拿大各省均有征收省份销售税,但上述三省除外。省份销售税税率由各省自行厘定。

  1.阿尔伯达省——不征收销售税;

  2.不列颠哥伦比亚省——完税后价值(不包括商品及服务税)的7%;

  3.马尼托巴省——7%;

  4.西北地区——不征收销售税;

  5.安大略省——完税后价值(不包括商品及服务税)的8%;

  6.爱德华王子岛——完税后价值加商品及服务税总和的10%;

  7.魁北克省——海关课税值的7.5%;

  8.萨斯喀彻温省——完税后价值(不包括商品及服务税)的7%;

  9.育空地区——不征收销售税。

  除上述三省外,各省对大多数进口货品均征收相当于完税后价值7%的商品及服务税,但基本杂货、处方药物及医疗仪器、大部分农产品及水产、大多数教育服务等除外。

  若干类目产品(包括手表、珠宝)完税后若价值超逾50加元,须缴纳10%消费税。其他须缴纳消费税的产品包括烟草、香烟、烈酒及餐酒。

  文件:

  海关发票、产地来源证、货物管理单据(提单或空运提单)、政府规定的文件、进口证及许可证(如适用)、商业发票(提供买家与卖家的资料、货品价格和装运数量的详尽说明),以及其他装运单据(如保险文件等)。

  加拿大规定凡价值超逾1,200加元的进口商品,必须备有加拿大海关发票或同等发票。香港的商业文具公司也有提供这类发票。

  标签:

  加拿大规管产品标签及标志的主要法例有《消费品包装及标签法》、《度量衡法》、《纺织品标签及广告法》及《贵金属标志及标签法》。

  标签上的资料须以英文及法文标示。附贴于预先包装消费品上的标签必须印明产品名称、制造商的名称和地址、产品商标、产品成份、品质和数量。

  凡属危险性质的家庭用品及含纤维成份的纺织品,均须附加带有警告标志的标签。

  须注意事项:

  某些类目纺织品及服装受加拿大进口配额限制。

  输往加拿大的产品如有使用木垫料、木制货盘、板条箱或其他木质包装材料,必须经特别处理,并附有出口国主管机构签发的熏蒸证明书、植物检疫证或其他处理证明书。

  查询加拿大产品标准要求,可浏览加拿大产品标准局网址:http://www.scc.ca/

  海关:

  加拿大税务局辖下关税、消费税及税务部,地址:Office of the Minister,Canada Customs and Reveune Agency,House of Commons,Room 314,West Block,Ottawa KIA 0a6,Canada;电话:(1)(613)995-0114;网址:http://www.ccra-adrc.gc.ca/

  外交及国际贸易部进出口管制局,网址:http:www.dfait-maeci.gc.ca/menu-e.asp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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